办理对象: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
办理依据: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意见》(江人社发〔2015〕136号)、《印发<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职工生育保险就医和生育津贴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江人社发〔2015〕324号)
办理条件:
(1)参保职工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一年,且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上月有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
(2)职工失业前已参加生育保险满一年,其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
(3)参保职工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一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发生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
(4)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符合国家和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提交材料:
(一)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需提供以下资料:
1、《江门市职工生育保险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申请表》
2、身份证、社会保障卡
3、计划生育服务证
4、婴儿出生或者死亡证明
5、住院(门诊)收费收据原件(加盖医疗机构财务专用章)
6、住院(门诊)收费清单原件(加盖医疗机构收费章)
7、疾病诊断证明书(加具医疗机构疾病诊断专用章),属急诊、抢救、转诊的,还需提供急诊、抢救、转诊的相关证明材料
8、住院(门诊)病历或出院小结(生育当次)
9、属医技类费用(含CT及MRI检查)的必须提供检查诊断报告单
(二)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职工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先由职工个人支付,待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2个月后次月起的1年内申请报销,除第(一)条内容外,还需提供下列材料:
1、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的招录证明。属于劳务派遣的,还需提供劳务派遣协议;职工就业期间的工资支付凭证;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机构代码证
(三)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2个月的参保人,继续缴费至满12个月后的参保人:
1、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2个月的参保人,继续缴费至满12个月后的参保人需提供第1-10项资料
(四)外国人和港澳台地区人员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外国人和港澳台地区人员若单位已垫付工资,需提供1-6,11,12项资料,若单位未垫付工资,需提供第1-5,11,12项资料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交纸质申请材料到业务单位窗口
2、业务单位窗口受理
3、审批部门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或符合要求
4、通过审核后,给予批准,办结
办事窗口: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工作时间:(1)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2)法定节假日不办理。
地址:江门市蓬江区跃进路102号二楼社保服务大厅
联系电话:0750-3272926
交通指引: 在江门市区内乘坐公交车:107路,112路,113路,114路,12路,13路,14路,16路,18路,19路,22路,25路,28路,29路,2路,3路,40路,44路,5路,6路,7路,8路到“体育场”站下车步行55米。
承诺办理期限:
30个工作日
法定办理期限:
3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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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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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参保人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可在医院实时结算吗?
答:答:2016年2月1日后,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需要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参保人,应选择一家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并携带以下资料及相关复印件到定点医疗机构相关业务窗口办理就医确认手续:1、《江门市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申请表》(可在医院相关业务窗口索取);2、医院诊断妊娠证明;3、社会保障卡等参保凭证(未有社会保障卡的提供申领回执或社保费缴费凭证);4、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或公安等部门提供的有效身份证明材料);5、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领取失业金期间的失业人员、退休人员还应分别提供失业登记证明、退休证明。参保职工办理就医确认手续后,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可实时结算。
备注:
无
业务表格:
江门市职工生育保险生育津贴待遇申请表:/upload/file/20171116/20171116150036_2954.doc
江门市职工生育保险生育津贴待遇申请表样表:/upload/file/20171116/20171116150110_7559.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