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医疗保险参保人医疗费用零星报销须知
日期:2017-12-29    信息来源:江门市社保局
 

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

医疗费用零星报销须知

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

《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将于201811日起正式实施,为避免影响参保人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现将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零星报销注意事项告知如下:

参保人未按《办法》规定办理转诊手续、超时办理零星报销手续(超过2个月,但不超过2年的)、超时办理市内非定点和异地就医申请备案手续,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比例(含大病保险赔付比例)降低为《办法》规定标准的50%

《办法》明确规定参保人自出院或特定病种门诊和普通门诊统筹就诊之日起超过2年(其中先行支付超过3年的)申办医疗费用零星报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受理。

请参保人合理安排医疗费用零星报销申请时间,凭相关资料及时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蓬江区参保人须前往邑门式服务中心)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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