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建筑业工伤保险正式施行
日期:2016-04-18    信息来源:江门市社保局
    城市的发展、建设紧紧依靠着建筑业从业者。但建筑施工行业作为六大高危行业之一,他们在作业时往往面临着高风险。如何保障建筑业从业者工伤权益,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为工伤人员创建更好的保障,是我市创建和谐平安新侨乡的重要部分。

最近,我市正式出台了《江门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正面解答了以上问题。《方案》指出,本年度新开工的建设项目需按规定全部参加工伤保险,并在本年底实现建设项目全部参保。

参保方式分类

    在建筑企业中,存在着固定职工和流动职工两大类从业者。针对建筑业聘用人员特点,《方案》明确指出,建筑业行业者有两种方式参保。一是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施工企业相对固定的职工,以用人单位身份参加工伤保险,其参保缴费比例按我市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有关规定执行。二是按建设项目参保,非固定职工以建设项目参保,按照建设项目工程合同总造价的1.0‰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认定规范

《方案》对工伤认定有明确规定。建设项目聘用的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其所在用人单位应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30 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职工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 1 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调查确认工伤的, 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工伤职工用人单位负担。

待遇保障有力

《方案》明确,工伤发生后,工伤职工应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布的工伤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经参保属地经办机构办理住院实时结算备案,工伤职工住院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医疗费用,工伤定点医疗机构与社保经办机构建立实时联网结算系统的,可实行实时结算。工伤定点医疗机构未与社保经办机构建立实时联网结算系统的,由工伤保险责任单位先行垫付后,再到属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工伤就医期间,工伤职工享受待遇按《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对难以按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应按江门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

联动机制健全

《方案》出台后,我市迅速建立了各级建筑业工伤保险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组织召开有关部门协调工作会议,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定期通报相关信息,研究推进情况,部署开展督查检查工作,依法查处建筑施工企业有关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建筑业职工的工伤保险合法权益。目前,我市已全面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地税、安全监管、社保等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联动管理机制,努力促进建筑行业从业人员应保尽保。